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教育部90年電創184016號文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
一、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二、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各校應參考本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並視實際需要置委員會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 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 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 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 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 其他可以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 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 擅自載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會量傳送廣告信、連鎖個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五、 網路之管理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 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 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 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 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六、 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 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 接受校規之處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法令負法律責任。
八、 各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明定於校規。
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各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
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校內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