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網路使用暨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101.05.16.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一、 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及維護資訊安全、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電腦使用者及個人資料保有單位,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二、依據:
(一) 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辦理。
(二) 教育部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三) 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四) 教育機構個人資料保護工作事項。
三、適用對象:於校園內使用網路及電腦設備者(以下簡稱使用者),含本校所有教職員工、約聘人員、義工、學生與相關委外合作廠商。
四、尊重智慧財產權:
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五、 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網路使用者不可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頻寬資源等方式,例如:P2P軟體(Foxy、eMule、eDonkey、Gnutella、Napster、BT等同性質非教學用途之軟體)、FTP檔案大量傳輸等方式,影響校園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十)未經同意,擅自變更網路架構、私接網點、更改連線位址、偽裝mac address等。
(十一) 以即時通等通訊軟體傳送含有個資或機密公務文件。
(十二)未遵守上級主管機關相關網路及電腦使用管理要點。
六、 個人資料之管理:
個人資料保有單位(如附表一),須檢核下列項目。
(一)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二)個人資料保護持續改善管理流程。
(三)查核個人資料保護與安全。
(四)設備管理。
(五)人員管理。
(六)系統開發及委外管理。
七、 電腦資訊安全之管理:
使用者使用電腦時,須符合下列項目(如附表二)。
(一)完成電腦系統使用者帳號及密碼設定。
(二)完成螢幕保護密碼設定。
(三)無安裝來路不明或未授權之軟體。
(四)已確實安裝防毒軟體。
(五)完成瀏覽器安全設定。
(六)郵件軟體關閉信件預覽。
(七)無安裝P2P軟體。
(八)其它個人電腦安全自我設定項目。
八、 網路之管理:
由本校電算中心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內容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學校相關規定或法令者,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九、 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各權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本校隱私權宣言如附表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學校相關規定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十、 違反規範之處分:
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及電腦資源。
(二)接受學校相關法令之規範或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十一、 處理原則:
(一) 如有違反本規範之行為,經查證屬實,得提送本校相關單位處理執行。
(二) 如違反本規範及要點之行為人對於本校處分有異時,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或本校相關程序,提出申訴或救濟。本校處理相關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電算中心之意見。
十二、 本規範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