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政部108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800565510號函辦理。
二、檢附說明一原函影本1份。
註: 本案略以小額採購取具商家普通收據時,應依憑證支出要點記載商家名稱及統編,無須查對該商家稅籍登記情形。
函轉財政部函以,有關各機關以普通收據辦理小額採購案件核銷時審核作業事宜,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3月28日「研商機關以普通收據辦理小額採購案件核銷時審核作業事宜及修正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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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財政部108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800565510號函辦理。
二、檢附說明一原函影本1份。
註: 本案略以小額採購取具商家普通收據時,應依憑證支出要點記載商家名稱及統編,無須查對該商家稅籍登記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