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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組織章程

新北市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制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O二年九月修訂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92年7月28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二)字第0920513303號書函、中華民國92年10月13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二)字第092057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92年11月20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二)字第0920520609號書函訂定之。
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92年7月28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二)字第0920513303號書函、中華民國92年10月13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二)字第092057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92年11月20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二)字第0920520609號書函及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公佈之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家長或法定監護人。
本校應於每學年第1學期開學後3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第二章 組織
第 三 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1學期開學後4週內由班級家長選出,每班1至3人。會員代表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四 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最高33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本校在學學生若有特殊教育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1人須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第 五 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9人,由委員互選(推)舉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應就本校9位常務委員中選(推)舉出1人為本會會長,並選舉3人為副會長,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第 六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1學期開學之日起6週內舉行,
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5分之1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1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1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第 七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本校教育活動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議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 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八 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1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1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委員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本校在學原住民學生超過5人時,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1人列席。
第 九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及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 研提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 協助本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 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 依法推選家長代表,代表家長會出席本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
八、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 十 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職權,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會務。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3分之1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或常務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每人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1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本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2分之1,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校務發展。
第十三條 本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本會會費。
二、 捐贈收入。
三、 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本會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1次。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同一家長有1名以上學生就讀時只繳1份;收取金額依據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本會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2週內撥入第17條之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校長及經管財物之職員至少1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10日內連同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第十九條 本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