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修正,相關核銷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因應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修正,支出憑證處理相關作業,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本(103)年1月22日「付款憑單及支票由蓋章改採簽名方式為之」試辦作業檢討會議臨時提案決議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3年1月29日院授主會字第1030500079A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財政部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其中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必要資料未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等資料,支出憑證因應處理相關作業摘錄如下:
電子發票未有營業人名稱,財政部研究檢修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將營業人名稱資料納入。在上開格式尚未檢修前之過渡時期,仍請業務單位於洽取發票時,請廠商於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人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營業人名稱資料。
至營業人地址,可由機關自行衡酌需要決定是否請業務單位提供。

三、檢附「付款憑單及支票由蓋章改採簽名方式為之」試辦作業檢討會議紀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