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主計處修正「新北市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 生效,請查照。

  • 一、依據本府主計處108年1月28日新北府主基預字第10801818
    24號辦理。
  • 二、檢附說明一來函及檢送修正後「新北市各特種基金附屬單
    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新北市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修正總說明
修正對照表

轉知審計處通知,教育部已增修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資訊系統有關「基金用途明細表」相關功能,請轉知使用單位,自108年1月起,請購單或付款憑單,應確實填報「經費來源」資訊。

依據106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內特別收入基金附屬表(附表C)「基金用途明細表」填表說明,各業務計畫列有購建固定資產,如有以前年度保留數、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及以前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者,請分別說明預(決)算金額。經查教育部開發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資訊系統(下稱AIS系統),尚無輸入以前年度保留數、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及以前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之功能,又各市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帳列基金用途實際執行數,係由基金使用單位業務承辦人員及主計人員以人工方式列管,增加行政人力投入及錯帳機率,亦影響上開「基金用途明細表」之正確性。為提升基金管理行政效能,前經審計部建請教育部增修AIS系統,據悉教育部已於107年6月完成系統修正增加相關功能,請轉知該基金所有使用單位,自108年1月起,於製作傳票時,應確實由「經費來源」欄位,選擇以前年度保留數、本年度預算數或奉准先行辦理數等來源別,據以產出實際執行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