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經費撥付流程簡化措施,,請查照辦理~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經費撥付流程簡化措施

 

一、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快經費撥款速度,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本措施。

二、       本局補助學校辦理之計畫,已於核定函文或計畫中明定支用項目及標準者,學校可免提送經費概算表,授權各校於動支時填具經費概算表,並經主辦會計及機關長官核章後據以執行。

三、       有關資本門經費之撥付:

(一)本局核定補助學校辦理之資本門計畫,原則依發包後決標金額核撥,惟500萬以上之工程,得於工程款核定後先行按核定金額撥付10%之工程款。

    (二)因應幼托整合需要,幼教科103年度資本門補助款得依核定金額撥付。

    (三)核定金額未超過10萬元者,得依核定金額撥付。

四、       本局補助之計畫,除主辦學校外,尚需協辦學校者,主辦學校可提供經費撥付明細表由本局撥付協辦學校,無須透過主辦學校轉撥。

五、       補助學校之款項,業已核定惟尚未撥入學校,有先行支用之必要者,學校得先行辦理預付款項事宜,俟補助款入庫後再行辦理轉正。

六、       補助款屬涉及人員及學生權益者,為免影響時效,各校應於核定日起一個月內撥付。

七、       本簡化措施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