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計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及停用機關發放禮券報支經費處理規定之Q&A資料一份,請查照!

Q&A

一、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

Q1:本次檢修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處理原則之原因?

A1:由於信用卡之使用日趨普通,與現金、支票等均屬交易支付工具之一,又各機關對現行使用個人信用卡處理原則屢有建議再予放寬之意見,惟刷卡金額較大時,現金紅利相對較高,恐有社會觀感不佳之虞,爰在兼顧支付便利性、民眾觀感及朝適度開放信用卡刷卡等考量下,予以檢修規定,以提升行政效能。

Q2:本次檢修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處理原則,與現行規定比較,其修正重點為何?

A2:

一、現行各機關採購單位辦理之採購,或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者,應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之原則,仍予以維持。

二、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支付之項目,除員工出差旅費、健康檢查費、子女教育補助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外,再增列進修訓練補助費、報名費等項目;並審酌放寬一定範圍之零星支出。

三、如仍有因公務需要之其他情形,有使用員工個人信用卡支付時,則由機關本權責卓處。

Q3:日後如有其他具以員工為給付對象性質之項目,是否需報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增列?

A3:修正後之處理原則規定,以員工為給付對象之個人出差旅費、健康檢查費…「等」,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日後如有類此具以員工個人為給付對象之項目,則由機關本權責認定得否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毋須再報請本總處增列。

 

Q4:公務需要之零星支出是否均可刷卡?

A4:依處理原則規定,各機關採購案件仍應集中由採購單位負責辦理,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者,應以政府採購卡支付。至其餘非專任採購人員且非經常性辦理採購,以零用金支付時,為簡化先行借支零用金等程序,在不增加政府支出及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機關採購規定下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支付。

Q5:處理原則第23點所列員工出差旅費以及零星支出等項目外,其餘得否以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

A5:本檢修之通案開放項目外,倘仍有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支付者,在不違反處理原則第1點規定(機關採購單位辦理之採購,或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而經常辦理之採購),授權由各機關本權責卓處。

Q6: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由機關本權責卓處,是否需逐案簽陳首長核可後才能刷卡?

A6:各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依其授權代行之規定逐案簽奉核准辦理,或訂定處理原則辦理(得由總務、政風、主計及業務等各相關單位共同會商研議)。

 

二、停止適用機關發放禮券報支經費處理規定:

Q1:為何停止適用行政院主計總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三?

A1:審計部調查中央及地方政府發放獎金情形,核有部分機關誤用援引本總處96年2月1日函示作為發放員工禮券之依據,致發生未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等規定辦理即發放之情形。又為避免誤認本總處上開函示,限制各機關發放禮品(券)或現金等之形式選擇,爰經檢討停止適用。

Q2:停止適用行政院主計總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三後,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是否仍可發放禮品(券)?是否仍可用郵政禮券?或可改為現金?

A2: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係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又依行政院89年7月12日臺89院人政給字第017698號函略以,各機關學校於每月員工生日時發放禮券或等值禮品,係屬上開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之康樂活動,其經費業已明定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不受「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之限制,毋需另行專案報院核定。至各機關發放生日禮品是否仍可用郵政禮券或改發現金一節,應依上開行政院函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可洽詢權責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Q3:機關除了生日禮券外,為了獎勵員工可否支給禮品(券)?

A3:依行政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說明二、(二)規定略以,各機關以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於團體在1萬元以下、個人在5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開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所定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爰各機關除發放生日禮券以外,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上開行政院函及激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Q4:各機關獎勵員工,是否能發放現金或得直接兌換現金之現金禮券(含郵政禮券)?

A4:依考試院「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在本機關內具有該條規定事蹟之一者,個人得頒給5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團體得頒給1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又依銓敘部103年11月3日部管四字第1033864899函示略以,「等值之獎勵」並不包含獎金及得直接兌換現金之現金禮券或郵政禮券。

Q5:停止適用行政院主計總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三後,機關為推展業務以民眾為對象之禮品(券)或現金等發放方式如何處理?

A5:本總處96年2月1日函示係為簡化政府經費支付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而經費結報所附單據係為證明支付之事實,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至以民眾為對象之禮品(券)或現金等發放方式,則應視有無辦理依據,以及考量機關預算編列情形、推展業務之計畫內容、性質、實施方式等衡酌辦理。

Q6:各機關發放禮品(券)或現金如何辦理結報?

A6:各機關發放禮品(券)或現金等時,應取得相關證明支付事實之單據,如發票、收據、購買證明單、發放清冊或印領清冊等,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據以辦理經費結報,又該項發放如涉及所得、獎金或其他給與,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Q7:各機關發放對象如為民眾,是否一定要檢附發放或印領清冊辦理結報?

A7:

  • 各機關無論發放商品禮券、現金禮券等,因其價值等同現金,均應善盡管理責任,不因其發放形式而有所不同。
  • 各機關發放對象如為民眾,在不違反稅法及相關規定下,倘機關就管理面能妥善管控支領、發放及保管等情形,或有其他證明文件等,得自行衡酌是否免檢附發放或印領清冊,以發票、收據、購買證明單等辦理結報。

Q8:發放清冊或印領清冊須填列之要項為何?

A8:各機關發放禮品(券)或現金等時,造具之發放清冊或印領清冊,得參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5點收據所列要項填列。惟如未涉受領人所得稅扣繳事宜,得免填列受領人地址及國民身分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