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商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1090330修正

一、『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增加附註辦理期限說明:

  • 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申請核銷。
  • 請於同一會計年度內辦理核銷完畢。(請預留作業流程時間)

二、新修正表格請至表格下載區下載使用

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修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如說明三,請依說明二辦理。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3月2日主預字第1090100457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前於本(109)年1月22日業以新北府主公預字第1090143877號函修正「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故有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還請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如其有未盡事宜,則請依旨揭彙編辦理,俾資周延。
三、檢附說明一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來函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